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
【来源: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 | 发布日期:2015-03-15 】

一、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或丢失的,应予赔偿;凡属于非责任事故的免予赔偿

二、赔偿原则

损坏、丢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;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;整机损坏无法修复或丢失的,按整机价值酌情计价赔偿;赔偿金额确定后,由设备科开具仪器、设备赔偿单,赔偿者自行将赔款上缴院财务处,设备科凭赔款单收据及时销帐。

三、损坏赔偿

1、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,除批评教育外,按损坏件或维修费的20%~70%赔偿;

2、因责任事故造成低值易耗品损坏的按30%~50%赔偿。

四、丢失赔偿

民用性极强的设备及器材,如照相机、收录机、电扇、秒表、计算器、电炉、工具等丢失,严格按全额(考虑折旧因素)赔偿。

五、赔偿及处理权限

1、财产损失在200元以下的由中心主任处理;

2、损失在200~500元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,报设备科备案;

3、损失在500~2000元的由设备科提出处理意见,并报主管处长审批;

4、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长处理;

5、5000元以上的单项设备丢失要报省教委备案。

六、事故呈报

责任事故发生后,必须在一周内查明原因,写出书面材料,根据赔偿处理权限,报主管部门。重大事故发生后,应保护现场,由学校组织审查。设备被窃后,应及时报保卫处,案情严重的应立即报公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,凡隐瞒事故的,要追究责任。